首页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提交不实声明等弄虚作假的、故意将保护范围与已获批上市药品无关或者不属于应当登记的专利类型的专利登记至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侵犯专利权人相关专利权或者其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