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等被批准上市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相关药品侵犯其相应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解决。已经依法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决定不予撤销,不影响其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