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目录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