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