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