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