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