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