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三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