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2016年) 九、

九、 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