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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不同补充申请合并申报的有关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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