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的,由变更后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药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核发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