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变更情形 第一节 持有人变更管理 第十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变更情形 第一节 持有人变更管理 第十条 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相关药学、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资料(适用时)可提交境外生产药品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可申请成为参比制剂。具体申报资料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