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