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九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