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