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