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草原防火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