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