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