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