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2001年) 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流通,各省不得设置技术壁垒,阻碍正常的蚕种流通。对跨省流通中出现的质量争议,可由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裁定。

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流通,各省不得设置技术壁垒,阻碍正常的蚕种流通。对跨省流通中出现的质量争议,可由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裁定。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

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实行资产重组,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重点地加强对蚕种场的改造,改进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提高生产水平。通过改组、改造,逐步形成一批具备经济规模、生产条件先进、技术实力较强的蚕种场,并逐步建立适应蚕种保护、开发、商业服务的科学体系。蚕种场的改组,要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关闭的蚕种场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