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七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七条 省级经贸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