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3年) 第三节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全面做好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要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指导、协调工作。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制定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重建、文化旅游产业、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土地利用、地质灾害治理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在规划期末进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