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3年) 第一节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860亿元。中央财政统筹现有各类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年安排,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时,考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因素,适当增加对四川省的支持力度。四川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社会捐赠资金在规划框架下认建或承建恢复重建项目。通过企业和居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市、县政府统筹优化财政资金使用,通过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借用国外贷款,引导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倾斜。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和农村信用社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灾区扩大就业。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权限,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灾区留存比例。

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合理安排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的利率。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4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建设。实施灾区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灾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以“区域集优”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灾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土地政策。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加快审批方式改革,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特殊地价政策。

产业政策。把旅游业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支持旅游企业恢复重建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支持重灾区发展优势产业。支持灾区实施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用户实行直购电试点。

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支持灾区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加大生态修复、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等补偿机制。实行公益林补偿。追加林木采伐限额。研究将芦山县调整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