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指定专人管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