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