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二章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