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九条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