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新领域,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向国家认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