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