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