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小组在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