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