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