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