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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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