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六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