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八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