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