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