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引用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