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