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