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来中国定居或留1年(或来华留学1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