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