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艾滋病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