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

隐瞒病情不申报,逃避查验的;

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

瞒报携带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物品入境的;

拒绝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