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