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